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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第18期失信名单:316家医药企业上榜,顶格惩戒占比首超半数

结论先行:国家医保局第18期价格招采失信名单显示,截至2026年7月1日,全国累计316家医药企业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或“严重失信”,其中“特别严重失信”160家、占比50.6%,首次超过半数。这组数字说明,招采信用惩戒已经从“抓典型”转入常态化批量清算,医药企业一旦涉商业贿赂等案源,会直接触发产品在评价省份乃至全国范围的挂网、投标资格中止。对企业而言,把招采信用合规纳入年度顾问的确定性模块,已不是可选项。

一、第18期名单的核心数据

2026年9月1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特别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评定结果(第18期)》,汇总各省份截至2026年7月1日的评级情况。几个关键变化值得企业法务关注:

  • 失信存量316家,较第17期(204家)净增112家;
  • “特别严重失信”160家(本期新增76家),“严重失信”156家(本期新增48家),本期合计新增124家;
  • “特别严重失信”占比由第17期的43.6%升至50.6%,首次过半,新增企业中“特别严重”占比也超过六成;
  • 本期另有12家企业因主动纠正、剔除价格虚高空间,失信等级清零。

评价门槛保持量化:累计行贿金额1万元以上为“失信”,50万元以上为“严重失信”,100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失信”。这与2025版裁量基准收紧后的标准一致。

二、信用评价制度的定性逻辑:四类案源驱动

招采信用评价的制度基础,是《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以及2025年修订、2025年7月起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及其配套的2025版操作规范与裁量基准。

其评价对象,是向医院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借此获取交易机会和销量增长的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主要来源于商业贿赂、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扰乱集中采购秩序三类。

第18期名单扩容的直接成因,是案源采集面明显扩大。此前主要依靠法院判决和行政执法认定,现又纳入审计移送、税务处理两条线索。以商业贿赂为例,失信多由两类责任转化而来:刑事端的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政端的商业贿赂处罚(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情节严重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执照)。河北医大二院1.84亿元案即是典型——司法判决没有止于对受贿人和行贿企业的刑责追究,而是被医保部门直接转化为招采信用惩戒与飞检线索。

三、处置梯度与对企业的实质影响

处置措施随等级加码。对“严重失信”企业,取消涉案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

这意味着,一家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其产品在涉案省份乃至全国公立医院市场会直接失去进入通道,影响远超罚款本身。评价结果通常有三年有效期,企业只有通过主动纠正、剔除价格虚高空间,才可能实现等级清零、恢复资格。

对医药企业而言,风险并不局限于“已被点名”。案源渠道拓宽到税务、审计之后,一张行政处罚决定或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都可能在数月后转化为信用评价结果。企业以“暂时没上名单”判断自身安全,已明显低估了案源覆盖面。

四、律师视角下的合规启示

信用评价与刑事、行政责任的衔接,正在重塑医药企业的合规边界。结合本期名单与近期监管动向,建议企业从四方面入手:

  1. 建立多源案源监测机制。将法院裁判文书、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审计移送、税务处理四类信息纳入常态化检索,对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设置定期扫描与预警,争取在评价定性前介入。

  2. 回溯历史合作项目。以“是否换取排他交易机会”为唯一判断标准,对设备投放、试剂耗材捆绑、回扣式推广等历史安排一并审查,不以协议名称或租免安排作为合规依据。

  3. 夯实发票与费用证据链。会议、讲者、参会人、费用标准与支付凭证须形成可验证闭环,防范以学术推广名义变相输送利益,同时排查变造、虚开发票风险——发票合规已被直接嵌入信用评价。

  4. 预设信用修复路径。对已进入或可能进入评价视野的企业,提前准备列入抗辩、等级清零与投标资格隔离方案,把“信用修复”作为合规产品的标准交付。

招采信用评价不是孤立的惩戒工具。它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医疗保障法共同构成“行政—刑事—信用”三位一体的追责网络。医药企业合规的重心,正从单点应对处罚,转向对这张网络的整体预判与前置隔离。


信息来源清单

  • 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特别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评定结果(第18期)》(2026-09-14发布,统计截止2026-07-01)。
  •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2025年7月起执行,配套2025版操作规范与裁量基准)。
  • 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2026-09-03发布张某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HPV九价疫苗案二审裁判规则(具体危险犯认定参考)。

本文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