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行:医药商业贿赂的代价,正在从“个案罚没”升级为“信用制裁”。2026年9月10日,贵州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发布《关于2026年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用评价失信评定结果的公告(第二期)》,38家企业因向医疗机构给予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被评定失信,其中7家为“特别严重失信”,评价结果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相关企业将在贵州省面临产品挂网、投标及配送资格的限制或中止。这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全面转入2025版裁量基准后,地方省级平台集中评定、批量落地的标志性案例。对药品、医疗器械企业而言,将“招采信用评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双轨风险纳入日常合规,已不是可选项。
一、事件:38家企业登上贵州失信黑榜
根据公告,评定依据为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下发的2025年第一、二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以及对应的法院刑事判决书。本次评定结果为:
- 失信企业29家;
- 严重失信企业2家(广西平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荣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特别严重失信企业7家(贵州乐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艾迪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创生欣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康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泰州市佳新益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泰州市新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泰州市扬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的性质,是相关企业向医院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获取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量。
二、后果:评级落地即触发分级处置
公告明确,对配送企业,按信用评价结果限制或中止其在贵州省的配送资格1至5年;对生产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限制或中止相关涉案产品或全部产品的挂网、投标资格。评价结果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这意味着,一旦被评定为失信,企业将在长达三年的窗口期内,在贵州省的集中采购市场承受实质性准入限制。对以公立医院为主要终端的药品、耗材企业而言,这种“丧失集采市场”的代价,往往远大于一次性的行政处罚。
三、制度依据:从指导意见到2025版裁量基准
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法律与政策基础清晰: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2020年8月28日发布,要求各地2020年底前建立实施),确立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机制;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2025年6月5日发布,2025年7月起执行),更新失信事项目录清单、裁量基准与操作规范,2025版裁量基准强化了“特别严重失信”与“严重失信”的公开披露;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2026年7月15日施行),将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制度逻辑是:以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开展信用评级,再按失信等级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等分级处置措施。
四、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名称近似企业的信用隔离
本次黑榜中,被列入“特别严重失信”的“江苏艾迪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上海凯利泰医疗股份有限公司(ST凯利,300326.SZ)全资子公司“江苏艾迪尔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高度近似,但经核查二者并无股权关系。黑榜评定指向的是前者。
这一细节提示:在招采信用评价向上市许可持有人(MAH)穿透、集团型企业多主体并存的背景下,“名称近似”可能引发误伤或连带质疑。企业集团应建立名称近似对手排查与信用澄清声明机制,避免自身信用被不当传导。
五、对药品企业的合规启示
医药商业贿赂的治理,早已不是单一的行政处罚问题,而是“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招采信用评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多轨并行。企业可从三方面着手:
第一,把信用评价纳入合规前置。在参加集采、平台挂网前,核查自身及经销商、CSO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案源,建立失信预警与异议申诉通道。
第二,主动修复通道要打通。制度允许的修复路径包括终止失信行为、公开致歉、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剔除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被动评定后丧失市场的代价,远高于主动整改的成本。
第三,代理商与CSO的穿透管控要落地。多数失信评定的源头,是下游代理商、经销商向医疗机构输送利益。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签约经销商、CSO建立行为负面清单与回扣台账预警,避免“马甲”行为反噬主体信用。
医药行业唯有合规才能行稳致远。信用评价制度的加速落地,本质上是用市场机制压缩带金销售的空间——这对守规企业是公平的回归,对投机者是明确的出清。
信息来源清单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贵州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关于2026年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用评价失信评定结果的公告(第二期)》(2026-09-10发布)。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开信息,经蓝鲸新闻、红星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等报道转述。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nhsa.gov.cn)。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2026-07-15施行)。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本文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案件与评定信息以主管机关正式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