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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曝光"回流药"黑色产业链:从四起典型案件看倒卖医保药品的刑事风险

结论先行:央视《新闻调查》9月19日播出“阻断回流药”专题,首次全景披露回流药黑色产业链——重庆綦江“一盒药两次结算”案、四川宜宾4000余万元跨省倒卖案、吉林俊安医药批发企业“洗白”案(20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广州司美格鲁肽冷链伪装案(扣押8000余盒)接连呈现。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药品追溯码大数据模型筛查出的倒卖线索已从2025年的180余万条降至2026年的10余万条,说明布控已经收网。对参保人、药店和医药企业来说,这不再是“抓典型”的阶段:开药端超量开药转卖构成诈骗罪,收售端明知收购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发企业虚开票据“洗白”更是直接进入共同犯罪链条。还在这个链条上的每一方,都应当把合规动作前置。

一、什么是“回流药”,规模有多大

“回流药”,指的是通过医保报销开出的药,没有用于个人疾病治疗,而是被药贩子低价回收、非法转手再重新流入市场的药品。一个简化的利益链条是:一盒成本70元的药,市场售价100元,参保人医保报销后自费20元,药贩子以30元收购、以60元倒卖——参保人赚10元差价,药贩子赚30元差价,下游买家低价拿货,各环节都有“利润”,唯独医保基金受损。业内估算,全国每年“回流药”规模达近千亿元。

专题披露的专项整治数据可以说明治理力度:2025年以来,国家医保局以药品追溯码筛查出的疑点为依据,在全国开展四轮排查,累计下发近200万条核查线索,全国医保部门查处违法违规机构6.2万家,联合公安等部门破获案件近千起,涉案金额超30亿元;仅重点监测的320种易倒卖回流药品,支出就减少了约450多亿元。

二、四起典型案件,四种犯罪样态

重庆綦江:“一盒药两次结算”。 一盒云南白药在北京的医院完成医保结算后,同一追溯码的药品跨越两千公里,再次出现在重庆綦江偏远村卫生室。国家医保大数据监管平台捕获这条异常结算数据后,医保部门突击核查、确认倒卖并移交公安,已抓获嫌疑人11名,初步查实涉案金额200余万元。这是追溯码大数据模型直接命中的样本案件。

四川宜宾:有组织开药、跨省倒卖。 国家医保局向宜宾市医保局推送18人疑似倒卖线索,当地结合结算数据画像、资金流向追踪、物流信息倒查和视频比对,查明“组织开药—集中收购—跨省物流—网络销售”的完整闭环,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辐射江苏、江西等多地。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涉案药品外包装被人为损毁、追溯码被涂改——但扫码核验后,真实流转轨迹立刻显现。

吉林俊安:批发企业“洗白”。 这起案件把打击焦点推向了流通中间环节:犯罪嫌疑人成立医药公司和两家线上药店,在天津回收回流药后线上销售,并联系安徽某医药销售公司为回流药虚开发票和随货同行单,让回流药“披上正规流通外衣”。医保、公安、药监多部门跨省侦办历时一年,初步查实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李某等20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提请审查起诉。

广州:冷链伪装与变质药。 广州医保部门依托追溯码大数据模型预警,研判可疑人员就医轨迹后联合公安行动,查获多处仓储窝点,扣押涉案药品8000余盒。仓库里,本该冷链保存的药品在30多摄氏度的闷热环境中常温散放,发货时却用泡沫箱、铝箔纸伪装成冷链保存的样子。系列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药品是司美格鲁肽——注射类GLP-1制剂长期脱离冷链会变质,下游买家拿到的可能不只是“来路不正的药”,还是“变了质的药”。

三、全链条罪名地图:每一环都有对应的刑罚

倒卖回流药不是单一罪名能够覆盖的行为,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已经把各环节的定性规则明确下来:

开药端(参保人、组织者):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套取医保基金,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定点医药机构组织实施的,因单位不构成诈骗罪主体,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以诈骗罪追责,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收售端(药贩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定罪处罚;参照“两高”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收购、销售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即入罪(既收购又销售的,金额以高者计)。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再收售的,直接以诈骗罪论处。

“明知”如何认定,是辩护的主战场。 指导意见第九条列明了推定明知的情形: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曾因同类行为受刑事或行政处罚、以收售医保药品为业、长期多次向不特定对象收购、利用互联网邮寄等非接触式渠道多次交易等——同时明确“应当根据药品标志、收购渠道、价格、规模及药品追溯信息等综合认定”。这意味着追溯码数据已经从监管工具升格为刑事案件中推定主观明知的依据;反过来,能够说明药品合法来源或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这是辩护的关键出口。

“洗白”端(批发企业、线上药店):数罪交织。 为回流药虚开发票、伪造随货同行单、伪造印章的,可能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伪造公司印章罪(第二百八十条),并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一重或并罚评价。吉林俊安案20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释放的信号很清楚:为回流药提供票据便利的“正规公司”,不是帮助犯的边缘角色,而是共同犯罪的核心环节。

变质再售端:劣药责任。 冷藏制剂脱离冷链变质后再销售,药品性质可能转化为劣药(《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达到标准的触犯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竞合;对下游购买者还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敞口。

行政端:药店与批发企业的第一道防线。 药品经营企业从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记录不真实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与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直至对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处以禁业。就在9月18日,重庆市药监局公告送达对重庆沛晟医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系统无购销记录、药品流向不可追溯,拟罚没合计约694.6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禁业30年。前端“票、账、货、款”四流断裂,后端就是资格罚与人身罚的组合拳。

四、药店与医药企业的合规要点

结合2025年7月1日起全国定点医药机构“卖药必扫码”的硬性要求,三件事应当立即做:

  1. 进货环节逐码核验。 收货入库时逐码扫描,核对追溯编码、药品实物批号、有效期;对追溯码涂改、损毁的药品一律拒收并留痕上报——宜宾案已经证明,涂改追溯码不能消灭溯源信息,只会强化“明知”认定。
  2. 销售环节依码结算。 医保结算强制扫码,一盒药只应有一次被扫码销售的记录;重复出现的药品会直接进入医保大数据模型的预警名单。
  3. 票、账、货、款四流一致。 批发企业应将系统购销记录与发票品规数量逐笔勾稽,完整保存下游客户资质与流向档案,对整批流向单一异地客户、回款账户异常等情形建立预警——这是把刑事风险隔离在业务之外的第一道闸门。

对医药企业而言,司美格鲁肽等重点品种被纳入回流药重点监测,还意味着品牌药品的院内端流向管理与网售渠道价格监测应当纳入常态合规——低价网售的“同款药品”,正在透支的是合规企业的市场与品牌。

回流药治理的监管逻辑与药品追溯新规(2026年第85号公告)一脉相承:全品种赋码、全链条扫码之后,“依码结算”让每一盒药都有了不可篡改的流通履历。对守法企业,这是竞争环境的净化;对仍在链条上的各方,每一盒药都会成为指认自己的证据。


主要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央视《新闻调查》“阻断回流药”专题(2026-09-19播出,央广网等媒体09-20转载);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渝药监罚告〔2025〕53号);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案例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