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卖一盒药,如果这盒药的追溯码显示它此前已在北京等地完成过医保结算,药店就可能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一年内不得重新定点。河北围场县医保局 2026 年 9 月 17 日通报的 6 家药店处理决定,把“回流药”治理的防线从追查药贩直接推到了药店柜台。
一、事实经过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通报,河北暾通热河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承德围场第二十七店、第一百一十九店,承德舒康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围场第二十一药店、第二十二药店,承德仲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药店,围场德盛恒大药房,销售的稳心颗粒、迈之灵片、复方丹参滴丸等药品,通过药品追溯码查询存在北京市等其他地区的销售记录。
经核对医保结算数据,这 6 家药店未使用医保基金和个人账户,但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五十九条第(七)项关于“协助倒卖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销售医保基金支付的回流药”的约定。医保经办机构据此作出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处理,并纳入标识——一年内该药店不再予以定点纳入。
同一时段,宁夏、西藏两地医保部门也以追溯码疑点线索为入口,对涉回流药药店作出解除协议、追回基金、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医保支付资格记分等处理。三地做法高度一致:追溯码异地销售记录,已成为药店端回流药查处的标准入口。
二、法律定性:行政协议处理与刑事追责的边界
药店出现“药品追溯码显示异地已结算记录”“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单据二次销售”等情形,医保经办机构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年 5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 3 号,2021 年 2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及属地服务协议,作出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追回违规基金、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医保支付资格记分等处理。这类处理属于行政协议及信用监管范畴,本身不直接构罪。
越过行政边界进入刑事规制的,是规模化的明知收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第九条,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定罪处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非法收购、销售金额累计 5 万元以上入罪,既收购又销售的以高者计。
边界如何判断:药店如果仅因核验疏漏导致个别药品二次销售、未参与组织收贩、金额未达刑事标准,通常按行政处理;若明知是回流药仍规模化收购销售、与药贩形成稳定供销关系,则进入刑事评价,且“明知”可以依据价格明显异常、长期向不特定对象收购销售、利用网络等非接触式渠道多次收购销售等情形综合推定。
三、执业提示
对零售药店而言,“卖药必扫码”已经从合规建议变成硬性义务。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全国所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销售药品须扫码后方可医保结算。药店要把三件事做成操作硬规则:逐盒扫码核验、拒收追溯码显示异地已结算或经涂改的药品、逐笔留存供货资质与随货同行单。上游客户资质复核与异常流向预警,是同时隔离协议违约与刑事风险的双重闸门。
需要提醒的是,涂改、损毁追溯码并不能消灭溯源信息,反而强化“明知”认定。在围场、宁夏、西藏三案中,追溯码数据均在药店端发挥了实战作用,这正是《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的公告》(2026 年第 85 号)所确立的“全品种赋码、全链条扫码、见码必扫”原则的落地体现。
四、信息来源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6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违规问题处理的通报》(2026-09-17),链接:https://www.weichang.gov.cn/col/col10285/art/2026/art_fb5df85f54034abeb4a1251daceab466.html
-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期)》(2026-09-18),链接:https://ylbz.nx.gov.cn/xwdt/nxybdt/202609/t20260918_5348014.html
-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曝光 7 例销售医保回流药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中国西藏之声网,2026 年 9 月),链接:https://www.vtibet.cn/html/CHAL1492477520535104/202111918263458933/index.shtml
- 法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05-01 施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 3 号,2021-02-01 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的公告》(2026 年第 85 号)。
本文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