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流药犯罪正在从“套刷医保、简单倒卖”升级为“注册公司、线上售药、过票洗白”的专业化运作。国家医保局与央视新闻近期披露的吉林俊安医药跨省回流药大案,为这一变化提供了样本: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20名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央视新闻《新闻调查·阻断回流药》专题(2026年9月19日播出)及国家医保局通报,吉林四平市医保部门会同公安、药监历时一年、跨多省侦办,打掉了一个横跨多省、全链条造假的回流药犯罪网络。
一条线索牵出跨省大案
案件的起点是药品追溯码。国家医保局在安徽、湖北等地检查定点药店时发现,多家药店出示的随货同行单指向同一家企业——吉林省俊安医药有限公司。监管人员依托国家医保监管平台,对药品追溯码做交叉比对,还原出药品的真实流转路径,进而锁定疑点、循线深挖。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成立吉林省俊安医药有限公司及“三才”“友朋”两家线上药店,在天津低价回收参保人经医保报销后倒卖的药品,再通过线上渠道对外销售。
为掩盖回流药的非法身份,团伙联系安徽省一家医药销售企业,由后者为回流药虚开发票、伪造随货同行单。从票据外观看,这些药品与正规医药公司的出库单完全一致,看不出是回流药。
伪造的票据,挡不住真实的流向
这起案件最值得药品行业注意的,是犯罪团伙并非简单倒卖,而是有组织、有分工地“洗白”身份:注册地放在吉林、收药点设在天津、开票方选在安徽,三地分离以制造跨省追查障碍;专挑线上药店出货,绕开面对面检查;再借有资质企业的名义,让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与正规药品别无二致。
但药品追溯码相当于药品的“电子身份证”。随药票据可以伪造,印在药盒上的追溯码无法作假。监管人员顺着追溯码筛出的疑点,还原了药品从生产到终端的完整流转轨迹,识破了整套造假套路。
截至通报,已初步查实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公安机关对李某等20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链条上的罪名怎么定
回流药犯罪链条上,不同环节对应不同罪名,需要分层评价:
底层是医保骗保。回流药的源头,是参保人用医保报销后把药品倒卖,骗取医保基金。这类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评价,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显著加重。
中游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骗保所得的药品仍收购、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即达到追诉标准。本案中收购回流药并线上转售,正是该罪的典型适用场景。
配套还有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为回流药“洗白”而由企业虚开发票、伪造随货同行单,该“过票”企业可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被追责。
三种罪名形成“骗保取得—掩饰转售—虚开票洗白”的完整行为链,辩护时须分别测算各罪的量刑区间。
给药品企业的四层合规提示
第一,把“随货同行单与追溯码交叉核验”列为回流药风险必查项。本案中伪造票据外观与正规出库完全一致,但追溯码直接还原真实流向。企业的供应商与下游客户核查,不能只审纸质票据,须以追溯码交叉比对作为实质手段。
第二,阻断“过票”式合作。为回流药虚开发票的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罪,且主体可为单位。企业的经销、配送合作方若存在“代为开票”安排,应立即排查。
第三,零售端的首营审核是刚性红线。《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罚则,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罚款基数。近期多地药店因非法渠道购进被处罚,小案亦可能触发万元以上罚款。
第四,明确案件阶段的表述纪律。本案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外分析须标注“据官方通报”,不得表述为“裁判文书载明”或“终审”,避免误导。
药品追溯码的全面应用,正在改变回流药案件的查办逻辑。过去靠人工巡查、纸质台账难以发现的“一单一盒、隐蔽夹带”,如今在大数据监管模型下被精准锁定。对药品企业而言,票据真实只是合规的表面,货流、票据、资金、追溯码“四流一致”,才是经得起穿透式核查的底线。
信息来源清单
- 央视新闻《新闻调查·阻断回流药》(2026年9月19日播出)
- 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通报(涉案超2000万元、20人被刑事强制措施、全国查处违法违规机构6.2万家、破获案件近千起)
- 通海县人民政府官网转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买卖回流药必受法律严惩》(2026年9月22日),https://www.tonghai.gov.cn/thxzfxxgk/gzjz3345/20260922/1681649.html
- 京报网2026年9月20日《跨省侦办骗保大案!“全套票据”岂是回流药的“洗白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2024年3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本文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