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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配管制精神药品8300余片转卖,上海一男子以贩卖毒品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管制类安眠药不是普通商品。上海黄浦区一名男子跨 50 余家医院虚构病情骗配国家管制精神药品 8300 余片转卖牟利,被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一判决提醒医药企业和零售终端:个人“骗配—转卖”管制安眠药同样构成毒品犯罪,“不懂法”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案件经过

据上观新闻/解放日报“浦江说法”栏目 2026 年 9 月 20 日报道,2025 年 4 月至 2026 年 1 月,鲁某明知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右佐匹克隆片系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仍化身“药贩子”。他穿梭于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长征医院等 50 多家医院,熟练背诵虚构的失眠症状、夸大病情骗开处方,并频繁更换医院规避单次开药限制。

近十个月里,鲁某配领思诺思 5800 余片、右佐匹克隆片 2400 余片,合计 8300 余片,全部加价转卖给石某。公安机关循线将其抓获,鲁某供认不讳,但反复表示“不懂法、没想到卖安眠药会构成贩卖毒品重罪”。

事实认定与法律定性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魏晋律师担任辩护人。鲁某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取得检察院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从轻处罚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从法律上看,思诺思、右佐匹克隆均属第二类精神药品,列入《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目录》,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制。合法医疗使用是其作为“药品”的前提;一旦脱离医疗目的、向不特定对象加价转卖,便越过界限。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将“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明确纳入“毒品”范畴;《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须追究刑事责任。鲁某明知系管制精神药品仍多次骗配并转卖牟利,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齐备,符合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

“不懂法”的辩解不影响责任认定。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 151 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明确: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麻精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贩卖的,以贩卖毒品罪追责;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刑事责任。本案中,跨院骗配频次、微信转账流水、聊天记录三项证据相互印证,锁定“骗配—转卖”事实链条。

辩护采信情况

本案辩护人提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检察院从宽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从轻处罚意见,辩护要点“认罪认罚从宽”被采信。但需注意,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未受影响,自首情节亦未认定——鲁某系被公安机关循线抓获,而非自动投案。

对药品企业的合规提示

这类案件对医药流通环节有三层警示。

第一,零售药店、互联网医院、诊所的麻精药品处方审核,须将“虚构病情套取管制药品”列为拦截项,避免经营环节成为骗配链条的出口。

第二,医药企业的麻精药品经营资质与流向管控,应将“含麻精成分药品骗配转卖风险”纳入一级风控,逐笔核验供货资质与随货同行单。

第三,面向消费者与门店的麻精合规教育要讲清边界:管制安眠药仅能本人遵医嘱限量使用,不可虚构病情套取、不可加价转卖牟利。

药品与违禁物质的界限,关键在于“合法使用”四个字。守住这条线,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刑事风险的隔离。

信息来源清单

  • 上观新闻/解放日报《跑50家医院装失眠 只为赚“外快”丨浦江说法》,2026-09-20,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40600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现行有效)
  •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 151 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麻精药品“明知+非法用途”认定,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本文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