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从治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内容摘要
幽灵外卖,指不具备真实实体经营场所或经营资质,通过伪造、租借、冒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餐饮平台注册店铺,从事餐饮外卖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形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二六年九月发布的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及二〇二六年四月七平台“幽灵外卖”系列行政处罚案为样本,梳理其典型特征与多发环节,依次检讨其在刑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及配套法规规章下的评价体系,并从“合规是生存和发展基础”的立场出发,分别向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与从业人员提出建议。核心结论有三:其一,幽灵外卖已从单个店铺的资质造假,演化为“伪造证照—注册店铺—转售牟利—非法制售”的产业化黑产链条,源头犯罪已独立入罪;其二,现行法对该现象已形成刑事、行政、民事三个层面的完整评价体系,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五点九七亿元平台罚单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施行,标志着监管重心转向平台主体责任;其三,对餐饮从业者与平台而言,资质合规已不是成本项,而是能否继续经营的资格线,事后补救的空间正被“从业禁止”“个人罚款”“连带责任”等制度急剧压缩。
关键词:幽灵外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平台责任
一、研究背景与概念界定
外卖已成为数亿人的日常消费方式,网络餐饮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因其虚拟性、跨地域性和信息不对称,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了掩护。二〇二四年八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北京“望京烧烤”租借证照开店、四十余家外卖店铺共用一张执照等乱象,“幽灵外卖”一词进入公众视野;同年十二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美团、饿了么两家平台运营商分别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拼多多、美团、京东、饿了么(淘宝闪购)、抖音、淘宝、天猫七家平台“幽灵外卖”系列案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三十五点九七亿元,创下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罚单金额纪录;同年九月二十二日,“两高”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发布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罗某华等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明确界定为“典型的涉幽灵外卖类犯罪案件”。
综合监管执法实践,幽灵外卖通常具备以下要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线下实体门店;使用伪造、变造、租借或盗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平台展示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或同一证照被多家店铺重复使用;部分店铺接单后将订单转包给第三方制作,赚取差价。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该词既用于指称终端的“幽灵店铺”,也涵盖其上游的证照造假、店铺转售黑产。本文在后一层含义上展开研究。
二、实证考察:近年公开案例梳理
(一)刑事案例
1. 罗某华等八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两高”典型案例,源头性犯罪)
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二〇二四年至二〇二五年七月,罗某华使用修图软件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发布广告招揽客户,以每张五十元至三百元不等的价格销往全国多个省市,伪造、销售国家机关证件共计三千九百六十一张,非法获利三十六万余元;陈某福协助伪造证件一千一百七十张,非法获利两万余元;聂某卫、王某南等六人自行伪造或从罗某华处购得假证二十余张至一百五十余张不等,用于在外卖平台注册店铺后出售给他人经营,以收取费用或经营抽成方式非法获利。法院认定罗某华、陈某福、聂某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王某南等五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罗某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高”在典型案例中指出,伪造、买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幽灵店铺”转售牟利,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涉及食品安全的网络犯罪模式,也是幽灵外卖违法行为的源头性犯罪。
2. 九江“幽灵外卖”黑产链条执法纪实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刊发的九江市打击幽灵外卖纪实,当地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协作查明的团伙运作模式为:行为人搜集未注册平台的商家信息,利用平台证照模板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手持身份证照片;中间商收购假证后批量注册网络外卖店铺,再以“手续费加营收抽成”或“直接买断”方式售卖给无资质餐饮经营者,形成“伪造证照—售卖店铺—抽成盈利”的违法闭环。公安机关已对十名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濂溪区市场监管局排查相关线索十七条,将十三名幽灵外卖店铺实际经营者的违法线索移交立案查处。
3. 关联量刑规则案例:张某静、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同一批“两高”典型案例中,张某静、马某通过社交网络平台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销售金额十七万余元,未达二十万元的升档数额标准,但销售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予以升档量刑。该案虽非外卖场景,但其确立的裁判立场——网络销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数额不足、时间凑”仍可升档——对幽灵外卖链条中终端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人具有直接的警示意义。同批案例中,黄某祥利用果葡糖浆、葡萄糖粉、香精勾兑假蜂蜜在各电商平台销售,销售金额二百零六万余元,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体现了刑事审判对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四个最严”的从严基调。
(二)行政处罚案例
1. 美团、饿了么未履行审查义务系列案(北京,二〇二四年)
据市场监管总局二〇二五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通报:媒体曝光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经总局指定管辖对饿了么运营商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三快公司未对“望京烧烤”证照进行严格审查,未履行线下审查义务,导致其实际经营地址与公示地址不一致,另有十三家商户未上传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即通过审核,平台违法收取技术服务费四十六万元;拉扎斯公司未发现“望京烧烤”更换后的证照载明经营场所不一致,未核实实际经营地址与公示信息不一致,长期提供服务直至舆情曝光,违法所得十点六三万元。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当时施行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分别给予两家平台运营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2. 广西灵山“幽灵外卖”案(铁拳典型案例)
当事人伪造许可资质、虚构实体信息、伪装成“连锁”经营,非法开展外卖业务,导致消费者按网络登记的许可信息无法找到实际店铺。二〇二五年五月,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广西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法规,处罚款零点七万元。
3. 安徽泾县“一店多开”系列案(铁拳典型案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泾县市场监管局查明:小谈餐饮店经营者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同一线下门店在饿了么平台开设多个线上经营主体开展外卖业务;第三方平台泾县分公司未履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义务。二〇二五年二月,监管部门对餐饮店处以警告并罚款零点二万元,对第三方平台罚没款合计零点六一万元。该案同时处罚了“无证经营”的商家与未尽审查义务的平台,是“双罚”机制的典型样本。
4. 七平台“幽灵外卖”系列行政处罚案(二〇二六年,标志性案件)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拼多多、美团、京东、淘宝闪购、抖音、淘宝、天猫七家电商平台作出行政处罚:查明“幽灵店铺”总数六万七千六百零四家,违规转单总量至少三百六十万单,订单金额超过一亿元;平台罚没款合计三十五点九七亿元,七家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及食品安全总监被另处罚款合计一千九百六十八点七四万元(其中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个别法定代表人按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定倍数处以数百万元罚款)。执法机关查明的造假手段包括:同一证照编号被多家店铺重复使用、证照签发机关与经营地址属地不符、证照落款日期与签发机关存续时间矛盾、同一签发人员在多个不同区域审批证照等;查明的转单模式为:消费者在平台下单后,幽灵店铺通过第三方转单平台将订单层层转包,实际制作者以低价竞得,食材以次充好。本案确立的“一店一处罚”执法口径(每家幽灵店铺对应一个独立违法行为逐一累计处罚)显著抬高了平台违法的成本计算。
三、幽灵外卖的典型特征与多发环节
(一)典型特征
第一,资质与主体分离。店铺在平台上的注册登记信息(名称、证照、地址、门脸照片)与实际经营者、实际制餐场所完全脱节,消费者所见与所得之间存在系统性落差。实现方式包括伪造证照(罗某华案)、租借他人证照(望京烧烤案)、一照多开(泾县案)与纯虚构店铺(甜颜情书品牌三百七十八个店铺全无实体店的报道情形)。
第二,链条化、产业化运作。造假制证、注册转售、终端经营、订单转包四个环节分工明确,各自牟利:假证每张售价五十元至三百元;注册好的店铺按套出售或按流水抽成;终端经营者以此规避许可门槛;转单平台按单抽佣。链条各环节主体之间往往互不相识,增加了查处与追责的难度。
第三,高度依赖平台准入失守。幽灵外卖得以规模化存在的前提,是平台将资质审核简化为“形式查验”甚至有意放行。北京系列案中十三家无证照商户通过审核、七平台系列案中六万余家幽灵店铺长期存续,均指向平台审查机制的系统性失效,而非个案疏漏。
第四,隐蔽性强、脱离监管。无堂食、无真实地址、交易全程线上化,消费者投诉难以定位实际经营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溯源与处置均有困难。“两高”在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幽灵外卖长期脱离监管,极易滋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二)多发环节
按经营链条观察,风险集中分布于四个环节:一是准入资质环节,伪造、租借、冒用许可证突破许可制度,这是全部后续风险的源头;二是信息公示环节,公示虚假地址、虚假门脸照片、盗用他人菜品图片,架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三是加工制作环节,实际制餐场所卫生条件失控,或订单被转包给无资质第三方制作,违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法定义务(《网络餐饮新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四是平台管理环节,审查、抽查监测、报告、停止服务等义务未落实,甚至与转单平台合作分成。
四、法律评价体系分析
(一)刑事评价:按犯罪构成四要件逐环节拆解
幽灵外卖并非刑法上的独立罪名,其不同环节分别落入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形成“源头造假—中介帮助—终端制售”的完整刑事评价链条。为便于各界系统认知此类违法犯罪的“众生相”,以下依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对每一环节逐一拆解。
**1. 源头环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营业执照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但司法实践与“两高”典型案例均确认,伪造、买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该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犯罪构成可拆解为四:
其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未规定单位犯罪,依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故单位实施伪造、买卖证件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罗某华案即呈现典型的主体分层:建立制假网络的罗某华、受雇协助伪造一千一百七十张证件的陈某福、自行伪造或购假用于注册店铺转售的聂某卫等下游人员——从制假者、雇工到“店铺二道贩子”,均落入本罪主体射程。
其二,犯罪主观方面限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伪造、变造、买卖的系国家机关证件。明知不以为本人自认为唯一依据,可以结合交易价格、销售渠道、制作痕迹等客观情形推定:罗某华等人以每张五十元至三百元的价格通过社交网络平台按单定制、公开兜售,其明知状态足以认定。过失不构成本罪。
其三,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与管理秩序。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系国家机关赋予主体资格、经营资质的公信凭证,伪造、买卖行为所瓦解的正是“证照即资质”的制度信任——这一客体受损的直接外溢,就是幽灵店铺得以凭假证突破平台准入关口。
其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之一。伪造,指无制作权限者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造虚假证件;变造,指对真实证件进行加工改造;买卖,则涵盖购买与出售两端。罗某华案中伪造、销售证件共计三千九百六十一张、非法获利三十六万余元,法院综合考量伪造、买卖证件的数量、是否源头犯罪、造成后果及违法所得等因素认定“情节严重”,适用第二档法定刑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数量不大、违法所得不高的被告人在第一档量刑幅度内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2. 中介环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评价。**法释〔202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按四要件观察: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典型形态有二——向幽灵外卖经营者出租、出借自有真实证照的持证经营者(如望京烧烤案中的证照出租方),以及为黑产提供注册、结算等技术支持的中介服务商。犯罪主观方面以“明知”他人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责任基石;明知包括确实知道与应当知道,可依交易异常、价格明显偏低、规避监管等情形推定。犯罪客体依附于正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上述列举的帮助行为,出租证照同时落入“提供许可证件”与“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两类情形。以共犯论处,意味着罪名与法定刑均从属于正犯行为;同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的,依该解释第十三条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终端环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幽灵店铺的实际制售行为,视食品状态与后果分别落入三个罪名。四要件分析以法定刑最重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单位可构成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幽灵店铺的登记经营者、实际制餐者、转单模式中低价竞得订单的实际制作方均可落入。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销售型行为以“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要件;依法释〔2021〕24号第十条,“明知”应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认定,长期从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且不能或拒不提供食品来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等情形可以推定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本罪系行为犯,掺入或销售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既遂,不待实害结果发生。
与之并行的两个罪名在客观方面各有侧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为具体危险犯,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为数额犯,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为入罪门槛,转单模式下以次充好的餐品制售可落入其中——黄某祥勾兑假蜂蜜案销售金额二百零六万余元即按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罪竞合时,依法释〔2021〕24号第十三条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量刑升格方面,法释〔2021〕24号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静案即为该规则的具体适用。此外,利用网络销售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依该解释第十九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 平台环节:刑事评价的边界。**平台提供者并非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审查失守本身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正犯,其责任重心置于行政与民事层面(见下文)。但刑事评价并未对平台绝对关闭:平台及其相关人员明知入网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仍为其提供账号、结算、注册技术支持等便利的,可依法释〔2021〕24号第十四条落入共犯评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虚假美食引流、骗取消费者财物的,亦可能构成该解释第十九条所指的诈骗罪。
**5. 财产刑与从业禁止。**法释〔2021〕2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第二十二条要求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并可同时宣告禁止令。叠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幽灵外卖链条上的刑事后果已延伸至行为人的职业生命。
(二)行政评价
**1. 终端店铺:无证经营与超范围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确立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称《网络餐饮新规》)第二十二条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并明确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未取得许可从事经营的,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工具设备原料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对明知仍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者设定处罚并规定连带责任。《网络餐饮新规》第四十条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更针对“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这一幽灵外卖的核心手法设定专门罚则——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泾县案、灵山案的处罚即属此类评价。以美食城档口等形式“一照多开”的,还可能违反证照载明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管理要求。
**2. 平台:审查义务与停止服务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餐饮新规》第十条将审查义务细化为“登记+核验+审查”三层机制: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登记信息;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对应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不得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应当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第二十条要求平台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账号等处置措施;发现入网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从一般法层面补充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第三十八条未尽审核义务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七平台系列案中“一店一处罚”的累计处罚方式,正是在上述罚则框架内对“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的从重把握。
3. 责任人员:“处罚到人”机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七平台系列案对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合计一千九百六十八点七四万元的个人罚款,系该条的首次大规模适用,标志着“单位受罚、个人无责”时代的终结。《网络餐饮新规》第四十六条亦在部门规章层面重申了这一“处罚到人”机制。
**4. 从业禁止与信用惩戒。**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聘用违反者,吊销聘用单位的许可证。此外,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市场监管总局以总局令第123号公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规针对幽灵外卖治理增设“无堂食”标识(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一致(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制度,进一步压实平台与入网商家的全链条主体责任,推动监管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
(三)行刑衔接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确立的移送机制,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幽灵外卖治理中的衔接要点有三:无证经营货值金额、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移送公安机关;伪造许可证件数量、违法所得达到追诉标准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优先评价;九江模式——市场监管与公安同步上案、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分段承接(源头入刑、终端移交行政处罚)——已成为可复制的全链条执法范式。
(四)民事责任与消费者救济
幽灵外卖场景下消费者可循三条路径救济:其一,向入网经营者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其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平台先行赔偿,赔偿后有权追偿,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三,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与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的,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后段和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连带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还可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
五、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一是固守全链条打击思路。参照九江经验,坚持“打源头、打中介、打终端”并举,防止只查处末端店铺而放任造假源头;将证照造假线索与公安共享,确保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源头行为的精确打击。
二是以数据穿透替代形式审查。推广七平台系列案中形成的“证照逻辑校验法”——编号唯一性、属地一致性、时效合理性、人员一致性四维校验;《网络餐饮新规》第十条已将入网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的核验比对确立为平台法定义务,当务之急是督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平台核验提供数据支持,并将平台核验义务的履行情况纳入常态化监测。
三是落实“处罚到人”与信用惩戒。对平台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依法适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个人罚款;对被吊销许可的责任人员严格执行五年乃至终身从业禁止,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四是用好新规窗口期。《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已施行,应结合行政指导、约谈、合规承诺等方式推动平台将新规要求内化为审核流程,避免新规沦为纸面义务。
六、对社会公众的提示
消费者虽不必人人成为鉴定专家,但掌握几项低成本识别技巧即可显著降低风险:查看店铺公示的许可证信息,注意同一证照编号是否被同城多家店铺使用;核对公示地址与实际配送范围、门脸照片的合理性,对“高分热销却无堂食”且地址模糊的店铺保持警惕;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蛋糕、轻食等适于转单的商品谨慎下单。遭遇问题时,注意保存订单截图、支付记录、沟通记录与餐品照片,通过一二三一五平台投诉举报;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时,订单与就医或检验证据是关键。
七、对从业人员的合规指引
本文的立足点是:对餐饮从业者与平台而言,合规不是经营之外的成本,而是经营资格本身。幽灵外卖案例已经表明,资质瑕疵引发的后果是“清退下架—行政处罚—刑事追诉—从业禁止”的递进式坍塌,几乎没有中间缓冲地带。据此提出以下合规要点。
**对餐饮经营者:**第一,证照自持、一照一店,绝不租借、出借证照供他人注册——出借者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提供许可证件”落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评价;第二,实体门店、公示地址、许可证载明地址三者一致,门脸与后厨照片真实,杜绝“一照多开”挂靠经营;第三,订单自做,不将订单委托其他经营者加工制作,不接入转单平台——转单既是规章明令禁止的行为(《网络餐饮新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者依第四十二条可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使实际制餐方与名义经营方同时暴露于无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犯罪风险;第四,落实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留存进货凭证,这既是食品安全的要求,也是在“明知”推定规则(法释〔2021〕24号第十条)下自证清白的核心证据;第五,已受处罚的企业,注意一年内再犯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重从严处罚,整改须彻底。
**对平台及拟入局的外卖代运营、推广服务商:**平台应当将资质审查从“上传即过”改造为“数据核验加抽样线下核查”,确保许可信息真实,六个月一次的核验周期不得空转;对转单行为建立监测与处置机制,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平台服务并报告监管部门——七平台案例证明,纵容的收益远低于“一店一处罚”的代价,而责任人员的个人财产也已进入追责射程。代运营、推广服务商须注意自身角色定位:为无资质店铺提供注册便利、代刷好评、提供虚假门脸照片的,可能构成共犯或帮助违法行为,切勿以“技术服务”之名行“黑产中介”之实。
对律师服务而言,幽灵外卖治理催生的合规需求是真实的:餐饮企业入网前的资质健康检查、平台审核流程的合规审计、涉幽灵外卖案件的行刑衔接辩护与合规整改、被处罚主体的行政复议与诉讼,均有专业服务空间。但提供服务的起点,是帮助客户理解一个朴素的事实——外卖行业的利润空间,永远建立在资质真实与食品安全这两块基石之上;搬走任何一块,生意越大,坍塌越快。
八、结语
幽灵外卖是网络餐饮规模化与监管滞后相互作用的产物。从罗某华案到七平台三十五点九七亿元罚单,执法司法机关已经用行动标定了立场:源头造假入刑、平台责任压实、处罚追及个人。可以预见,随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施行与“一店一处罚”口径的确立,幽灵外卖的存量将在治理高压下出清,而真正决定这个行业未来的,是从业者能否把合规内化为商业模式的前提。对监管部门,需要的是持续的全链条执法与数据化监管能力;对公众,需要的是识别风险与依法维权的意识;对从业人员,需要的是一次清醒的成本重估——在资质真实上的每一元投入,都是在为自己的经营资格投保。
附:主要法律依据与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引用条文均已对照官方公布现行文本逐字核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2026年1月27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案例与执法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6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办“幽灵外卖”等违法案件“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十个典型案例公布》(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亮剑斩黑链 执法护民生——江西省九江市重拳打击“幽灵外卖”纪实》;央视新闻“幽灵外卖”调查报道(2024年8月24日);中国食品安全网《平台“幽灵外卖”案深度解读》(2026年)。
本报告基于公开信息研究撰写,仅供行业研究与合规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