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终审裁定给药品行业留下的问题,比判决结果本身更值得琢磨:一家企业的产品抽检合格、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过实际伤害,为什么实际控制人会被判到无期徒刑。
据经济观察报、财新网等媒体披露,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长生生物疫苗记录造假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案件从2018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起算,走完全部司法程序用了八年。
判决认定的罪名与刑期
原董事长高某某被认定四个罪名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检察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法院未予认定。
同案被告人共十九人获刑。原董事、副总经理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董事、副总经理及长春长生原副总经理等十二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原董事等四名员工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
裁定同时查明,2006年至2014年间,长春长生向时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司司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司长王某某行贿2090万元,用于换取加快药品注册、免于行政处罚等便利。
判决中有一处事实认定,是理解全案定性逻辑的关键:涉案狂犬病疫苗经抽样检验,抗原含量和效价均符合要求,没有证据证明疫苗质量存在实质性问题。
为什么不定假药罪,也不定劣药罪
药品类刑事案件的常见误判,是先入为主地把“造假”等同于“假药”。本案恰恰说明两者不是一回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假药限于四种情形: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本案疫苗经检验抗原含量与效价达标,不属于成份不符,也不存在冒充情形,不落入假药定义。
同条第三款规定的劣药情形,与本案有部分交叉。企业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原液生产制剂等行为,其中“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在形式上可能被落入劣药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生产、销售劣药罪设定了结果要件——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疫苗造成人体严重损害,这个结果要件无法成立,该罪不能适用。
两条路都走不通,案件最终落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该条处罚的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类行为,量刑以销售金额分档: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涉案疫苗共826批、6400余万支,绝大部分已流向市场,销售金额远超二百万元的标准线,仅此一个罪名就已经顶到无期徒刑。
这里的分野值得药品企业记住: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是一个检测问题;生产过程是否真实、可追溯,是一个体系问题。抽检报告合格,只证明送检样品在检测项目上达标,并不能证明生产过程没有造假。当生产记录可以随意编造、工艺参数可以随意修改、批号可以虚假标注时,整套质量管理制度就失去了判断依据——这正是法院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基础。
数罪并罚的刑期是怎么合出来的
四个罪名单独量刑后合并,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该条确立的规则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中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其他有期徒刑被其吸收,最终决定执行的仍然是无期徒刑,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则依照同条第三款继续执行。
四个罪名各有指向,不是简单叠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向生产环节的系统性造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应《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指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需要注意该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适用条文不同;挪用资金罪,对应《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指向企业资金被挪作个人使用;单位行贿罪,对应《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指向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承担刑责。
被忽略的一条:销毁记录本身就是犯罪
四名员工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获刑,这一条对企业的警示意义常被低估。《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对应的行为,是在检查组进场后更换内部监控录像存储卡、处理部分计算机硬盘,公安机关追回了被丢弃的电脑硬盘,办案机关靠查获的计算机还原出实际生产记录与伪造生产记录两套版本。
对员工而言,“领导让销毁”不构成免责理由;对企业而言,一旦进入检查程序,销毁、篡改、转移记录会产生新的、独立的刑事责任,与原本可能仅属行政违法的行为叠加。
对药品企业的四层合规提示
第一,把记录真实性作为独立的合规红线管理。检查数据可靠性、批记录完整性、工艺参数变更留痕,不应只放在质量部门的技术清单里,而应纳入企业合规委员会的定期审查范围。记录造假一旦形成系统性做法,法律风险的性质会从行政处罚转为刑事责任。
第二,理解“抽检合格”的证明边界。企业的质量文件、留样、检验记录之间存在矛盾时,抽检报告无法单独起到抗辩作用。日常应确保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设备使用日志、原液与辅料台账之间能相互印证。
第三,麻精药品、疫苗、血液制品等高风险产品线的委托生产、原液采购、批号管理须单独设置控制点。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原液、混批勾兑、提前或滞后标注生产日期,都可能在刑事层面被评价。
第四,检查应对预案要写明“不得销毁任何材料”。检查期间的证据处置规则应由法务部门统一指挥,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清理电子数据、监控记录或纸质档案。
药品安全的监管逻辑建立在每批可追溯、每道工序可复核的基础之上。记录一旦可以编造,制度就失去了判断依据,这是本案最直接的行业教训。
信息来源清单
- 经济观察报2026年9月21日报道、财新网同日确认的长生生物疫苗案二审裁定信息(二审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30日判决)
- 新浪财经2026年9月27日《“疫苗女王”被判无期,震惊全网!》,https://finance.sina.com.cn/money/fund/fundzmt/2026-09-27/doc-inithkhf4581908.shtml
- 凤凰网转载野马财经《“疫苗女王”二审被判无期,谁来补偿接种者和投资者?》,https://feng.ifeng.com/c/8wg0vC1YNZK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2024年3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2019年12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5日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的通告
本文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