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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网络食药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西布曲明减肥咖啡与幽灵店铺证件造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释放出网络食药犯罪“平台化、隐蔽化”的强监管信号。其中,通过社交网络销售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咖啡被定性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幽灵店铺”成为网络食药犯罪的新型源头犯罪。这两类形态与药品合规高度相关,值得医药及食品企业关注。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张某静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未核实上家食品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的情况下,通过电商平台联系六名商家,购进简称“蓝咖”“黑咖”的减肥咖啡,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及发展下游代理商对外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被告人马某作为下游代理商,2022年至2024年销售1.7万余元。

销售过程中,上家出现失联、频繁更换收款账号等情况;部分消费者服用后无力、心慌、恶心、冒汗,自行委托鉴定发现含西布曲明成分并明确告知销售者,张某静、马某得知后仍然继续销售。经鉴定,涉案“蓝咖”“黑咖”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同期通报的典型案例中,罗某华等8人使用修图软件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以每张50元至300元不等价格销售至全国多地,导致外卖平台出现大量注册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者、经营地不符的“幽灵店铺”。黄某祥利用果葡糖浆、葡萄糖粉、香精勾兑假蜂蜜多平台销售206万余元,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120万元。

二、事实认定与犯罪要件

西布曲明是一种抑制食欲的中枢神经类药物。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明令禁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2012年3月16日,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属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本案定罪的核心在于三点。一是客观要件: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不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为入罪要件。二是主观明知:上家失联、收款账号频繁更换、消费者明确告知检出违禁成分后仍继续销售,综合认定为“明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十条,明知应结合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等事实综合判断。三是升档情节:张某静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依法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法释〔2021〕1号第六条)。

三、裁判结果与辩护采信情况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静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35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万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该从宽情节被采信,依法减轻、从轻处罚;但罪名定性未变。此类案件中,“违法性认识错误”“不知情”通常不被采纳为免责事由,法院多以客观行为结合推定明知认定主观故意(可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151号)。罗某华等8人则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四、企业合规启示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不得添加药品成分。宣称减重、助眠、壮阳等功效的产品,应前置核查是否检出西布曲明、他达拉非、布噻嗪等禁限用成分。网络销售场景中,社交平台私聊议价、发展下线代理、电子支付结算的组合,使非法添加行为更具隐蔽性,也显著提高了取证难度。

“幽灵店铺”式证件造假提示,平台内经营者应确保证照真实、主体一致,避免“借证经营”“一证多店”。一旦脱离资质审核与追溯,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牵连刑事。对于同时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网络销售的注册证展示、进货查验、追溯码闭环同样是高频合规红线。

信息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26年9月22日发布,光明网、工人日报2026年10月8日报道)
  2.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张某静、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号)
  4.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2010年10月30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2012年3月16日)

本文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