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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工作室售假冒肉毒毒素致消费者轻伤:经营者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获刑(已生效)

核心结论

医疗美容机构(含生活美容工作室)非法销售、注射来源不明或假冒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已明确落入刑事追诉范围。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肖某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中,被告人在无医师资格、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低价购进假冒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在其经营的美容工作室内以每支4000元销售并注射,致消费者轻伤二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已生效。该案与同期内蒙古包头王某销售假药案共同表明:美容针剂“低价网购、私域转售、无资质注射”的链条,正成为假劣药犯罪的高发场景,行政罚与刑事责的双重红线已经收紧。

一、案情与事实认定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肖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渠道以每支200元的价格购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在其经营的美容工作室内以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钱某并为其注射。此后钱某出现后脖颈疼痛、无法进食饮水等症状,医院诊断为肉毒毒素中毒,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4年2月,洪泽区卫健委查获甲、乙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共19盒,经鉴定系假冒产品;洪泽区市监局认定涉案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为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行政处罚先行:2024年4月7日,洪泽区卫健委对肖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没收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5万元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处罚。2025年12月16日,洪泽区检察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提起公诉。

二、定罪与量刑的法律适用

法院认定,肖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规范依据为《刑法》(2023修正,2024-03-01施行,现行有效)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等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落入第(二)项,且造成轻伤二级这一“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适用第二档量刑区间,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法院同时采纳三项从宽情节: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相关行为已被行政机关处罚缴纳的罚款,应予折抵罚金,避免重复处罚。

此外,法院依《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禁止令依附于缓刑考验期,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独立“从业禁止”性质不同。

三、与销售假药罪的定性边界

同期内蒙古包头王某案提供了对照:王某将本不具备治疗用途的“液体敷料”冒充减肥针剂销售,检出司美格鲁肽成分,按假药论处,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两案同属医美、网络渠道假劣药场景,但定性不同——肖某案因“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进口并销售、致严重危害”落入妨害药品管理罪;王某案因“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落入销售假药罪。对涉案产品形态与来源的准确判断,直接决定辩护定性的主线。

四、合规启示

生活美容机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注射项目,注射类项目属医疗行为,须由具备医师资格的人员在医疗美容机构实施。即便只销售药品,也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从具资格企业购进,否则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第一百二十九条面临没收、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网络低价购进、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无医师资质仍对外销售并注射,是法院推定“明知”的关键客观事实,主观不明知的抗辩空间极小。医美机构应将“购进渠道合法性、注射资质、毒性药品管理”作为合规三条底线。

信息来源清单

  1. 人民法院报(2026-10-10),作者贺志安、陈颜:《非法销售、使用肉毒毒素致消费者轻伤》(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结肖某妨害药品管理罪案),转载见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94859742888133130
  2. 法条核验:远点法律数据库(华宇元典)现行有效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2024-03-01施行)第64条、第72条、第142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2019-12-01施行)第55条、第98条、第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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