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2026年10月8日,甘肃省药监局集中曝光5起药品违法典型案例,覆盖零售药房、医疗美容机构、基层诊所、药品批发企业四类主体。五起案件违法形态集中于三类:从无资质渠道购进药品、销售劣药、药师脱岗擅自销售处方药。这一组合暴露出药品经营环节“购进渠道失控、过程控制失控、储存养护失控”的系统性合规缺陷——任一环节失守,在金额或危害达标时都可能越过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一、五案概览
| 序号 | 主体 | 违法情形 | 适用法条 | 处理结果 |
|---|---|---|---|---|
| 1 | 兰州市城关区某大药房 | 从个人处购进全蝎、炒橘核中药饮片,无资质及票据 | 《药品管理法》第55条、第129条 | 没收涉案饮片,罚款10万元 |
| 2 | 张掖市甘州区某医美公司 | 经微信向无资质个人购进A型肉毒毒素、溶解酶并投入使用 | 《药品管理法》第55条、第129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 没收违规药品、追缴违法所得5192元,罚款22万元 |
| 3 | 甘南州卓尼县某医药公司 | 药师脱岗未公示、无审核擅自售处方药,责令整改后仍屡犯 | 《药品管理法》第53条、第126条 | 罚款5000元 |
| 4 | 定西市临洮县某中医诊所 | 经微信从个人处购进党参、黄芪等中药饮片,无合格证明 | 《药品管理法》第55条、第129条 | 没收涉案饮片、追缴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 |
| 5 | 陇南市成县某医药销售公司 | 炒苦杏仁、炒山核桃仁虫蛀变质,认定为劣药 | 《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117条 | 没收劣药,罚款1万元 |
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五案的事实认定均以客观书证为核心:购进环节看随货同行单、发票与供货方资质;过程控制看执业药师在岗与处方药审核记录;储存养护看养护检查与质量复检记录。三案非法渠道购进,均因“无法提供供货资质及购进票据”被锁定;虫蛀变质案则通过现场查见的实物状态直接认定劣药。
法律适用上,非法渠道购进统一指向《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资格企业购进)与第一百二十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不足五万元按五万元计算);销售劣药指向第九十八条与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师脱岗售处方药指向第一百二十六条(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三链失控的系统性风险
五起案件并非孤立。案件一、二、四指向“购进渠道失控”,案件三指向“过程控制失控”,案件五指向“储存养护失控”。三类失控叠加,正是药品经营企业最易被行政检查与刑事追诉全链条穿透的入口。医疗美容机构经“微信私下交易”购进A型肉毒毒素,是认定非法渠道的关键证据;诊所从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说明“熟人介绍、价格便宜”不能成为规避第五十五条的理由。
四、从行政违法到刑事追诉的边界
本期五案均以行政处罚结案。但需提示,同类行为在金额或危害达标时可能触发刑事追诉: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药、劣药,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若涉及医保基金,则可能构成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企业应在行政处罚阶段即前置评估刑事风险,及时整改、争取合规从宽,避免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演化。
信息来源清单
-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经济日报》报道“甘肃曝光5起药品违法典型案例”,2026-10-10,网址 https://yjj.gansu.gov.cn/yjj/c114457/202610/174406893.shtml
- 法条核验:远点法律数据库(华宇元典)现行有效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2019-12-01施行)第53、55、98、117、126、129条。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案件信息来源于政府公开渠道,具体案件处理以有权机关生效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