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麻醉药品的经营与流向合规,在企业合规清单里的权重又加重了一档。202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6〕12号)正式施行;同步施行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高检发〔2026〕11号)。两份文件把“怎么定罪、怎么量刑、证据怎么收、钱怎么追”一次性讲清,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提出了更明确的刑事合规要求。
一份把“红线”画到克数的文件
芬太尼类物质是强效麻醉性镇痛剂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统称,合成变异快、衍生种类多、滥用危害大。我国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全球率先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新规的核心,是把这类物质分为“药用”和“非药用”两类,分别设定数量标准。
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如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芬太尼的数量标准:非法持有25克以上即达“数量较大”,125克以上就是“数量大”,对应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直接参照刑法中海洛因的标准:10克以上为“数量较大”,50克以上为“数量大”。同样克数,非药用比药用判得更重,因为非药用品种没有任何合法医疗用途。
三组数据,企业和个人都该记牢
第一组是“零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芬太尼类物质,无论数量多少,一律立案追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原本就写明“无论数量多少”,新规把它落到芬太尼这一类物质上。
第二组是25克和10克。非法持有药用25克以上、非药用10克以上,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替人保管、帮忙收货,都可能撞上这条线。
第三组是12.5克和5克。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这类药品的人员,违反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药用12.5克以上、非药用5克以上即追诉;向未成年人提供、多次提供的,不论数量。
证据与“明知”认定,是辩护的两个关口
新规对办案机关的证据收集提出明确要求:查获的芬太尼类物质必须做成分鉴定和含量鉴定,电子数据要规范提取固定。物质一旦被认定为芬太尼类物质,罪名和量刑档随之确定;成分认定出错,案件定性就站不住。
“明知”的认定规则对企业人员尤为关键。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检查、收取明显超出正常水平的报酬、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的,都可能被推定为明知。订单利润高得反常,本身就是危险信号。
违法所得的追缴写得很细:要全面查清并列出财产清单,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罚金并用。办案不只查“货”,也查“钱”——房产、车辆、账户、投资都会进入清单。
对药品企业的三层合规提示
第一,定点生产、全国性批发、区域经营企业的麻精药品全环节合规要单列高危产品线。我国获批的芬太尼类药品定点生产企业仅5家、全国性批发企业仅3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全环节严管,企业内部须把“药用/非药用”分类、批号流向、购用资质核验做成刚性控制。
第二,医药代表、区域经销商在接触含麻精成分品种时,要防范“高额利润+匿名交易+规避监管”三类红旗。新规明确把“明知”的认定规则写进条文,过去“只是打工、不知情”的抗辩空间被大幅压缩。
第三,出口型原料药和药用化合物企业要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联动纳入风控。与芬太尼整类列管相配套的,还有国家禁毒办、商务部近期关于美托咪定、酒石酸及两类苯乙基哌啶甲酸酯的管制与目录调整,出口许可与最终用途审查不能留白。
药品与违禁物质的边界,始终在“合法医疗用途”四个字。新规施行后,麻精药品合规不再是纸面制度,而是直接关系刑事风险的底线。
信息来源清单
-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6〕12号),2026-09-18印发、2026-09-23施行,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10617302/content.html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高检发〔2026〕11号),2026-09-18印发、2026-09-23施行,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10617246/content.html
- 新华社《“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经济网2026-09-23,https://www.ce.cn/xwzx/gnsz/gdxw/202609/t20260923_3232139.shtml
- 央视新闻(中国新闻网)2026-09-23报道,https://www.chinanews.com/gn/2026/09-23/10702249.s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2016-04-11施行)
本文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