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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买到的假药,十倍赔偿还能要吗:北京一中院明确合理生活消费边界

核心结论

“知假买假”不当然排除药品十倍惩罚性赔偿,但赔偿范围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购买者在首次购药发现无正规包装后仍大量购买,法院对其首次购买部分支持十倍赔偿,对超出合理消费需要的大量购买部分不予支持。该裁判厘清了《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适用边界,对药店、药企的民事赔偿风险防控具有直接参照意义。

一、案情与事实认定

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购买一个疗程治疗关节疾病的中药,支付货款550元。收到药品后,张某发现包装较为简陋,外包装张贴“祖传秘方”等标签,部分包装袋仅手写“风湿骨病特效药”字样,没有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等基本信息。两个月后,张某再次向李某购买十个疗程的药品,支付货款4500元。

张某将药品送检,结果显示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依法应认定为假药。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退还全部购药价款,并按全部价款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销售的案涉药品属于假药,应当退还张某两次购买药品的全部价款,这一认定各方无异议。

二、赔偿范围的裁判要点

争议焦点在于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支持范围。法院认为,张某第一次购买后已经发现药品无正规包装、无基本信息,此后仍一次性购买十个疗程,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据此,对第一次购买的一个疗程药品,法院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对此后大量购买部分的十倍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与适用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2019-12-01施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2024-08-22施行)第十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同时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主张十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北京一中院在本案中指出,药品纠纷案件参照适用食品领域“知假买假”的合理生活消费边界规则,对药品惩罚性赔偿范围作出区分。

四、合规启示

其一,限制“知假买假”者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并不意味着销售假药的经营者可以免责。售假必担责,药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买方是否明知仅影响惩罚性赔偿的支持范围,不改变经营者制售假药行为的性质。

其二,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严格履行药品采购、查验、储存和销售等环节的法定义务,认真核验药品来源和相关资质,杜绝来源不明、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进入销售环节。

其三,从风险抗辩角度,经营者被诉十倍赔偿时,可就购买者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是否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反复大量购买等事实提出抗辩,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买方明知”本身不构成免责事由。

信息来源清单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bj1zy.bjcourt.gov.cn):《明知是假药仍大量购买,能否全部“退一赔十”?法院:惩罚性赔偿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
  2. 法条核验:华宇元典法律数据库现行有效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2019-12-01施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2024-03-01施行)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2024-08-22施行)第十条、第十二条。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案件信息来源于司法公开渠道,具体案件的处理以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