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一起“保健压片糖果非法添加降压化学药”案值得医药与食品企业高度关注:刑事判决4人十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民事公益诉讼再将未被刑事追诉的生产企业、混同股东及销售总代理一并纳入十倍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并获全部支持。本案释放的信号是,刑事不追究并不等于民事免责,食品形态非法添加化学药已成为高压红线。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山东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多次购进含有西药成分的原料药共计2756公斤,用于生产一款宣称具有降血压治疗功效的“保健压片糖果”。产品经山东省内总代理董某伟通过分级代理销往东营、滨州、日照等9个地市,销售金额35.85万元。经鉴定,涉案产品检出阿齐沙坦、美托拉宗等化学药品成分,属于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血压骤降、浮肿、头晕、心慌、过敏甚至休克等症状。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籍某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线索,报请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东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相关主体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4年7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5年2月11日,东营市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分层认定
刑事层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籍某贵、尤某红、胡某、运某铎等4人十三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层面,追责并未止步于已获刑人员。东营市检察院进一步查明:已承担刑事责任的尤某红、运某铎二人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籍某贵、胡某分别作为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构成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应依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省级销售总代理董某伟虽未被列为刑事被告,但结合聊天记录、从业背景与交易记录,可认定其对非法添加具有主观明知,亦构成民事侵权。据此,某中医药公司、某伸堂公司及董某伟均与4名获刑人员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全链条共同侵权人诉请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连带责任,索赔358万元,获法院全部支持。
值得企业关注的三个要点
第一,普通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阿齐沙坦、美托拉宗属降压类化学药物,被检出即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触发《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不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为入罪要件。
第二,刑事与民事、行政责任相互独立。未被刑事追诉的主体,仍可能因共同侵权、人格混同、主观明知等证据标准被纳入民事连带追责;不起诉案件亦可依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股东财产隔离与关联交易合规的重要性上升。本案中法人人格否认条款直接击穿股东有限责任,提示企业在家族化、夫妻店式经营中,应严格区分公司与股东财产、规范关联交易与财务往来。
信息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6年9月24日发布),含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籍某贵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 中国妇女网、正义网、澎湃新闻对本案的公开报道(2026年9月24日至30日)。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判决(2025年6月18日)。
本文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